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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恙螨叮咬致“恙虫病”,构成意外险中的“意外伤害”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8-14 09:59:30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天有不测风云

意外无处不在

为减少意外伤害带来的损失

许多人会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那么被毒虫叮咬致损

是否属于保险中的“意外伤害”呢


      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走进今天的“花都案例”,看看被恙螨叮咬而患上恙虫病,是否属于意外险中的“意外伤害”。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0日,原告张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一份保险限额为1万元的团体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同年8月23日,张某在自家附近被虫叮咬,几天后出现发烧连续不退且被咬伤口有焦痂的情况,被送至医院后确诊为恙虫病。出院后,张某认为恙虫病的传染源是鼠类,以恙螨幼虫为传播媒介,通过叮咬传染给人,属于意外伤害范围,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张某非意外伤害住院为由对张某的申请不予赔偿。无奈之下,张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1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张某因恙虫病发热三天入院,入院诊断是左下肺肺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出院诊断恙虫病合并多脏器功能损害、左下肺肺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二型糖尿病、双肺支气管扩张并感染、阵发性房颤、电解质紊乱。本次事故不属于合同保险范围。

      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中对“意外伤害”释义约定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争议焦点

      1、张某发生疾病的原因?

      2、被恙螨叮咬致恙虫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

 

      裁判结果

      花都法院一审判决:

      1、保险公司支付张某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金9229.7元;

      2、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一审终审,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张某发生疾病的原因;2.被恙螨叮咬致恙虫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

      对于第1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医院对张某进行体格检查时,发现张某右臀部有一大小约0.5cm×0.5cm的黑色焦痂;张某已被诊断为恙虫病合并多脏器功能损害;入院时张某同时伴有肺炎及II型糖尿病,张某称出院后上述病症已消失。综上,张某的病症符合恙虫病发病特征,据此,法院确认张某因被恙螨叮咬而感染恙虫病入院治疗。

      对于第2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首先,张某被恙螨叮咬致使身体受到伤害,符合保险条款对意外伤害,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的释义;其次,虽然准确地说张某涉案疾病是被恙螨叮咬后感染了恙虫病所致,但根据医学理论,恙虫病的传播媒介为恙螨,如果不被恙螨叮咬,其人体本身不会患恙虫病,因此张某因病住院与其被恙螨叮咬的意外伤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综上,张某被恙螨叮咬后,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感染恙虫病而入院治疗,应属于双方约定的保险事故,故张某依据保险的约定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应予支持。由于2018年8月21日保险公司已在该险种范围内支付770.3元,张某还剩9229.7元的赔偿限额,故保险公司应在剩余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张某保险赔款9229.7元。

 

      法官提醒

      因恙螨或其他一些有毒生物叮咬,而导致人身伤害事故,是否能定义为意外伤害?意外险对于意外伤害的核定有四项标准,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投保人与保险公司通常不会明确约定“恙虫病”这种较为新型的病症是否属于意外伤害的情形,因此对意外伤害认定的分歧应按照格式条款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应结合合同的其他条款和事实,从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角度出发综合考虑。

      恙虫病的传播媒介为恙螨,如果不被恙螨叮咬,人体本身不会患恙虫病,因此被保险人被恙螨叮咬后,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感染恙虫病而入院治疗,因病住院与其被恙螨叮咬的意外伤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应属于双方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随着社会发展和社会生活复杂化,新类型、新问题层出不穷,保险条款不可能面面俱到,该案例对于保险条款约定不明时,解释和定性保险条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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