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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签了合作协议却被认定劳动关系,原因出在这里…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13 00:00:00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网络主播是当下热门职业之一

其中不少主播与企业签约

主播直播带货提升商品销量

企业亦根据销量给主播提成

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

是否就意味着双方是合作关系呢?

 

基本案情

20198月,主播小莉与广州某皮具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了小莉的直播平台、直播天数及时长。同时,协议约定小莉解约后,未经皮具公司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所有直播平台以及其他类似的平台、网站开播,合同终止后2年内不得成立工作室或间接工作室,否则皮具公司有权要求小莉支付违约金。分成规则、支付方式在协议中无具体说明。

之后,皮具公司根据流量安排小莉在晚上6点到凌晨1点间,在公司租赁的办公室里直播导购,推销皮具公司的皮包。小莉的收入按照某皮具公司制定的算法,根据销售业绩进行提成,由皮具公司按月支付。

202010月底,小莉以皮具公司拖欠工资、自身身体原因为由向皮具公司提出不再进行直播,并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于20198月至2020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皮具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4万余元。

皮具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是合作协议,该协议对双方的合作内容及合作方式作了详细约定,双方一直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小莉的直播时间是双方对直播行业特殊性作出评判后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双方合作的一种方式。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皮具公司无需向小莉支付工资。

 

裁判结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广州某皮具公司与小莉于20198月至2020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广州某皮具公司向小莉支付拖欠的工资4万余元。

广州某皮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1?小莉与广州某皮具公司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查明的事实,首先,虽然双方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但从《合作协议》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小莉是按照皮具公司的要求,在该公司规定的场所以及规定的时间进行直播,小莉并无从事直播的时间、地点自由,且《合作协议》以独家、排他性的规定确定了小莉需履行严格的竞业限制义务,故双方用工关系具有人格从属性特点。其次,小莉主播的内容与目的是导购并销售皮具公司的皮包,是皮具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小莉的收入报酬也直接来源于皮具公司根据皮包的销售情况而发放的提成工资,故双方用工关系具有经济从属性的特点。综上,小莉与广州某皮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如何裁判皮具公司拖欠小莉的工资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皮具公司未能对小莉的离职时间以及小莉在20207月至10月的应发工资进行举证,故法院根据小莉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时间为20198月至202010月,对小莉主张的未发放工资数额为4万余元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使没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应当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网络主播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并非企业支付了报酬、个人为企业提供了劳动,就一概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亦非只要签订所谓合作协议就一概否认两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直播带货”虽然加入网络、电商元素,但并未发生生产要素的重构,依然适用传统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的判断标准。本案利用劳动关系法律特征,从直播的时间、空间、内容及收益分配方式等方面对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进行辨析,为界定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指引,有利于保障网络主播的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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