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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式审判”推动纠纷一次性解决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09 17:55:30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法官通过积极行使释明权,在正确理解适用实体法及诉讼程序制度的前提下,秉持中立态度,引导当事人自主衡量决定是否提出相应主张,高效化解纠纷,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这是“穿透式审判”体现出来的司法价值。

 

个体户讨债无果
无奈诉至法院

 

    黄某是一家玻璃店的经营者。2019年年中,黄某在朋友介绍下认识了从事装修行业的孟某。双方口头约定将某小区幼儿园的不锈钢玻璃等装修工程承包给黄某施工。2019年年底,黄某依约完成了安装工程,并与孟某指定的现场负责人进行验收和结算,结算金额共计12万元,后孟某陆续支付工程款项7万元。2022年年中,孟某尚拖欠5万元款项未支付。黄某多次催收无果后准备诉至法院。在准备起诉过程中,黄某发现孟某是一家装饰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误以为孟某是代表该公司与之建立合同关系,考虑到公司更有支付能力,便将该装饰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约5.3万元。


主体错误或驳回
法官释明免诉累


    “装饰工程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是案涉安装工程结束以后才成立的。黄某将该公司列为被告,属于主体错误,应当予以驳回。”在该案开庭审理的过程中,装饰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进行答辩。被告突如其来的“驳回申请”让黄某慌了神,本以为被拖欠三年之久的债务,终于可以拿回来了,谁知自己疏忽大意,没有核实清楚该公司成立的时间,导致起诉的对象错误。通过法庭调查,法院发现被告代理人答辩内容属实,因装饰工程公司成立于案涉工程完工以后,黄某与该公司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曾同意加入债务,黄某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机械地适用法律,简单地驳回诉请,虽符合程序规范,但纠纷却未得到实质性化解。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重新起诉也只会给当事人增加诉累。”考虑到案涉工程已完成三年之久,黄某却仍未收回拖欠的款项。虽然孟某拖欠的钱不多,但对于利润低的个体工商户黄某来说,却足以影响店铺的经营发展。因此,法官向黄某释明法律,告知其可以通过追加被告参与诉讼的方法避免重新起诉,黄某当庭就表示要追加孟某为被告,由其承担还款责任。


评估事实巧施策
高效化解纠纷


    在黄某递交申请书后,法院依法追加孟某为被告,但是在向孟某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时,孟某却千方百计躲避送达。“这欠的五万块钱,拖了又拖,拖了又拖,糟心得很呐。”黄某向法官诉苦。该案标的额虽然不大,但这些“小案件”却是群众的“心头大事”,问题早解决一天,群众心里就早舒畅一天。想到这些,法官更加坚定要“速战速决”。经多方寻找及多次致电,法院终于联系上孟某。沟通过程中,孟某明确表示其知道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并表示其不是故意躲避送达,因装修行业受疫情影响大,资金周转不过来,实在是无法一次性支付五万余元欠款才出此下策。“孟某对拖欠黄某工程款的事实不持异议,仅是一次性履行存在困难,本案具有很好的调解基础。”考虑至此,法院立即安排双方进行线上调解以提高诉讼效率及便捷度。为了让黄某尽快拿回工程款,也为了提高孟某履行债务的积极性,法官平衡双方利益提出多个方案建议。最终,在法官的反复协调下,达成了黄某向孟某减免利息、孟某分三期履行债务的调解协议。至此,烦恼了孟某近四年的“糟心事”终于得以解决。

    程序合乎规范,同时实质解决问题,案结事了,才是诉讼的目的,才能体现诉讼的价值。下一步,广州法院将继续以“纠纷一次性实质解决” 为导向,能动司法,加强诉源治理,以更多举措与探索,减少群众诉累,抓实抓好公正与效率,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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