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维护妇女隐私权及名誉权
——陈某与黄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女)与黄某原系恋人关系,双方亦是大学校友。双方分手后,黄某因无法接受分手事实,便于2023年3月起在其注册的抖音账号内发布四则含有陈某姓名、就读学校与专业、年级、籍贯、父母职业的视频,视频中讲述了其与陈某的恋爱交往细节,指责陈某出轨,称陈某“和多位男生搞暧昧”“给每一任对象戴绿帽”“装深情人设pua他人”“偷偷干老本行”“下头姐”等。视频发布后,大量网络用户在评论区内对陈某予以负面评价、吃瓜等。陈某认为黄某相关行为侵害其隐私权、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维权合理开支等。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黄某未经陈某同意,在其抖音账号中披露陈某的就读学校与专业、年级、双方的恋爱细节等,上述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私密性,结合黄某相关言论语境及双方纠纷背景,陈某显然不愿意其相关信息被以此种方式予以公开。因此,黄某在其抖音账号中擅自披露陈某个人私密信息的行为,侵扰了陈某的私人生活安宁,侵害了陈某的隐私权。同时,黄某在抖音账号中发布案涉言论对陈某进行人身攻击及人格贬损,超过了评价的合法限度,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造成陈某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陈某的名誉权。据此,判令黄某在抖音账号内向陈某赔礼道歉,并向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维权合理开支等4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情感纠纷引发的隐私权、名誉权网络侵权纠纷典型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对在网络上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泄露女性隐私信息、贬损女性人格的行为予以负面评价,切实保护了妇女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有利于引导公众自觉规范网络言行,营造良好网络环境。
02 维护女职工生育期间劳动权益
——向某与某酒店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向某(女)于2022年7月进入某酒店担任预定中心主管,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2022年7月12日至2024年7月11日。2022年12月,向某怀孕。2023年5月,该酒店人事经理通过微信告知向某其岗位由主管调动为前台接待员,薪资由每月8000元调整为4000元。向某在定期产检时被酒店扣除相应工资。向某遂向该酒店主张工资差额,案件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新兴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向某与某酒店存在劳动关系,某酒店以向某不适应原岗位工作为由提出调整其岗位,应通过双方协商方式解决,在酒店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向某不适应原岗位工作的情况下,其调岗行为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某酒店应按原约定的每月8000元待遇标准继续发放给向某。对于酒店扣除的因向某产检请假的工资应予以补发。故判决某酒店补发2023年5月至6月工资差额6412.91元给向某。
典型意义
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在劳动领域内,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内的女性受到不公正待遇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对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生育期间随意调岗、区别对待、违规克扣工资等行为予以否定评价,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引导全社会强化尊重妇女意识、营造生育友好环境。
03 织密反家庭暴力防控网
——王甲与王乙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王甲(女)与王乙于2015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女,婚姻期间王甲放弃工作在家照顾家庭,王乙在醉酒后对王甲常有打骂。2019年,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但仍同居生活。2023年8月,因不堪忍受王乙的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王甲搬离两人共同居住的住所,带女儿外出租房居住。随后,王乙又到王甲工作场所殴打王甲致其受伤,公安机关对王乙处以七日行政拘留。2023年10月,王乙再次殴打王甲。王甲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王甲及女儿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遂裁定禁止王乙对王甲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王乙骚扰、跟踪、接触王甲及女儿。同时联动政法委、公安、街道等,对其做好维稳、管控工作,杜绝发生极端恶性事件。该裁定发出后,王乙拒不履行裁定禁止事项,于2023年11月再次对王甲施暴,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仍不听劝阻,持续向王甲微信发送大量死亡威胁信息、刀具照片、农药物流信息。2023年12月,法院决定对王乙司法拘留十五日。同时,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4年1月,检察机关对王乙以拒不执行裁定罪依法批准逮捕。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经拘留、训诫后毫不悔改,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的施暴人,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联动政法委、公安、街道等部门,及时预警、跟踪、回访,推动人身安全保护令落地执行,合力织密反家庭暴力防控网。
04 彩礼已转化为共同生活支出的无需返还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内地居民陈某与澳门居民张某(女)于2021年11月相亲认识,于2022年2月结婚,陈某赠与张某现金40000元及玉手镯作为彩礼,婚后双方在内地与澳门共同生活居住。2022年6月,陈某因与张某发生争执,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及张某返还彩礼40000元及玉手镯。张某同意离婚及返还玉手镯,但辩称彩礼已用于生活开支和支付陈某婚前所购房产的按揭贷款。陈某确认双方在澳门居住期间的房租、生活费均由张某支出。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张某为澳门居民,本案为涉澳离婚纠纷。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可以适用内地法作为审理争议的准据法。陈某、张某在办理结婚登记后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维护家庭的经历。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考虑给付彩礼后双方已同居生活并登记结婚,以及在澳门共同生活期间的费用开支均为张某支付等情况,对张某关于彩礼已转化为共同花销的主张予以采纳。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张某向陈某返还玉手镯,驳回陈某主张返还40000元彩礼的诉请。
典型意义
彩礼是男方基于婚约承诺对女方的道德性赠与,是我国传统婚嫁风俗,具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及当事人的经济水平等因素,依法认定彩礼已用于婚事筹办或共同生活支出的无需返还,有利于妥善平衡双方利益,弘扬健康文明的婚嫁风俗。
05 支持“全职妈妈”家务劳动补偿请求
——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徐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婚生子由其直接抚养,徐某支付抚养费并向其支付家务劳动补偿50000元等。徐某同意离婚,但主张儿子由其直接抚养,不同意支付家务劳动补偿。
裁判结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双方婚后未注重感情培养,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无法修复,且双方均同意离婚,依法准许离婚。徐某常年在外工作,在此期间照顾儿子、处理家务等由李某操办,且双方儿子尚年幼,需要付出较多的心血照料,李某承担了较多的抚育子女、照顾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其为家庭所付出的辛劳应予以肯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结合在案证据,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李某直接抚养,徐某支付抚养费及向李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50000元等。
典型意义
家务劳动虽无薪酬,但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全职妈妈”的付出和贡献不容忽视。本案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家务经济补偿的规定,通过在离婚时给予经济补偿的方式充分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独立价值,有利于教育引导夫妻双方自觉承担家庭责任,互相尊重支持,对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弘扬新时代良好家风具有积极意义。
06 坚持柔性司法化解“抢娃”纷争
——胡某与何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何某与胡某(女)于2014年结婚,于2015年生育一子。2020年6月,因双方感情不和、矛盾激烈,何某将儿子带回湖南老家由何某母亲照顾。同年7月,胡某搬离双方共同住所,并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一审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何某提起上诉,要求判决离婚,并判令儿子由其直接抚养。胡某因诉讼期间长时间没有见到儿子而抑郁,驱车千里前往何某老家看望孩子不成,与何某家人产生冲突在当地引发报警,双方在婚姻中的对抗已延伸至孩子和老人。
裁判结果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安排双方参加由法官和心理咨询师共同实施的庭前调解。在双方均理智表达离婚是最佳选择后,承办法官及时就直接抚养和探望权的关系进行法律释明,并为双方量身定制探望方案,明确抚养探望十条规则。经过法官和心理咨询师的耐心调解和心理疏导,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子由何某直接抚养,胡某享有寒暑假带儿子共同生活、每周周末至少30分钟远程视频探望等权利。案后,承办法官对双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及时回访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女方向法院送来感谢信,专程表达对承办法官和心理咨询师的感谢。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秉持“如我在诉”的能动司法理念,综合运用我省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中首创的庭前调解、心理疏导、子女抚养规划、探望方案明晰、判后跟踪回访等制度,真心真情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抢娃”纷争,并通过“父母课堂”等对离婚夫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导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确保案结事了人和家睦,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07 保障残疾妇女“住有所居”
——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黄某与张某(女)于2001年12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9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自结婚后,张某一直与黄某及其家人共同居住在黄某父亲名下的宅基地上盖两层楼房,且张某与黄某分别居住在该栋楼的不同房间。2020年6月,张某被水泥柱砸伤,左腕关节完全丧失功能符合8级伤残,被认定为残疾人。张某家庭被登记为低保户,张某无其他住房,且其父亲已死亡,母亲已80多岁高龄。2022年,黄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裁判结果
徐闻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准予离婚。张某已63岁,经鉴定其左腕关节完全丧失功能,且离婚后没有固定居所,属于法定生活困难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从保护弱势妇女、残疾人角度出发,综合双方的实际情况,黄某应从现有的住房条件中对张某给予适当帮助。故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张某继续享有居住于现房间的权利,直至张某取得新的住房保障条件或权利主体消灭。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充分考量双方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在离婚后通过提供居住权的方式对生活困难的一方给予适当帮助,有利于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保障残疾妇女等弱势群体合法居住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08 保障老年妇女“老有所养”
——陈某与黎某赡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年近九旬的陈某与丈夫育有黎甲、黎乙两子。因丈夫早逝,陈某在孩子成年后,一直跟随大儿子黎甲在农村生活。随着年岁增长,且陈某肢体残疾,腿脚不便,逐渐生活无法自理。大儿子黎甲随着家庭成员和生活开支的增加,觉得照顾母亲不应该是自己一人的责任;小儿子黎乙认为母亲多年偏心哥哥而心有不忿,一直对母亲的赡养费以各种理由推搪。村里的干部和叔伯长辈好不容易协调黎甲、黎乙两兄弟达成赡养协议。因黎乙未按协议履行,黎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黎乙按赡养协议支付赡养费。
裁判结果
阳山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为减少诉累,决定进陈某所在的村委会开展巡回审判活动,镇人大代表、村干部和部分村民旁听了庭审。在场的村干部再次与法官一起协调黎甲、黎乙进行调解,双方均同意承担赡养陈某的义务,但因在赡养费数额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请求由法院判决确定赡养费。法院遂判决黎乙承担陈某每月一定数额的赡养费并直接支付给黎甲。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现场为旁听群众进行普法。案后,该院制作了宣传视频以线上的方式进行普法。
典型意义
本案中,针对陈某年老体弱、腿脚不便的情况,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依法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进行庭审,最大限度便利当事人诉讼,并现场对村民进行普法,加强宣传教育效果,发挥“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示范作用。同时,加强与镇政府、村委会、妇联等沟通协作,积极拓宽联动调解渠道,促进家事纠纷多元化解,维护乡村淳朴的血缘关系和邻缘关系,保障老年妇女“老有所养”。
09 平等保护“外嫁女”合法财产权益
——卢某等与某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基本案情
卢某及其儿子张某户口均登记在某经济合作社,自卢某2001年登记结婚后,两人没有享受过某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分红和其他福利待遇。2018年9月4日,街道办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卢某及其儿子自2018年4月19日起享有某经济合作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与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2021年7月2日,卢某与某经济合作社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卢某及其儿子撤回行政处理申请,自愿放弃2021年3月1日前的分红及其他福利待遇,确认两人享有此后的分红等。同年9月28日,某经济合作社组织户主召开专门会议形成《会议记录》,决定:卢某为外嫁女,只配给社会股股东资格,仅享受现金分红,张某不享有股份和福利待遇等。卢某、张某认为某经济合作社侵犯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年终分红款、违约金等。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街道办于2018年9月4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确认了卢某、张某自2018年4月19日起享有某经济合作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与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并经过行政判决书予以确认。2021年9月28日,某经济合作社开会决定卢某为社会股股东,仅享受现金分红,张某不享有股份和福利待遇,实质上否定了生效法律文书的认定,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约定,侵犯了卢某、张某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故判决某经济合作社向卢某、张某支付分红款差价、慰问金共1057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对村规民约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和纠正,明确村集体以村民会议、村集体收益分配方案等形式剥夺“外嫁女”合法权益的应属无效,切实维护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
10 维护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
——曾某与某区政府征收补偿安置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因征地需要,某区政府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明确“户口属于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某村农业人员,其名下没有房产的可以获得65平方米的救济房。已离婚的妇女独立计户。”曾某系已离婚妇女,具有某村集体成员资格,在村内有房屋并实际长期居住,因涉案征地项目导致其房屋被拆除但未获得房屋安置补偿,居无定所。曾某向某区政府申请安置房补偿,但某区政府作出《回复函》,认为已将曾某的安置房面积与其父亲、兄弟的合并计算,其父亲、兄弟已选定了安置房,且曾某作为“外嫁女”不符合落实安置房的资格,决定对曾某的申请不予支持。曾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涉案《回复函》等。
裁判结果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曾某依法具有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被纳入补偿安置对象范围。故判决撤销涉案《回复函》,责令某区政府重新作出处理。某区政府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案情进行认真分析后,及时启动府院联动机制,主持多轮协调磋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区政府主动为曾某落实一套65平方米的安置房并支付相应补偿款。纠纷实质化解后,当事人申请撤诉,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本案系平等保护妇女征地补偿安置权益典型案例。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征收补偿安置权,不因婚姻或者男性家人而丧失应有权利,其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曾某系某村集体成员,其集体成员资格不因结婚、离婚而丧失。人民法院依法严格审查安置补偿的法律标准,对曾某是否属于安置对象、是否应与其父亲及兄弟合并计算安置补偿面积等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后,通过府院联动机制,促进纠纷实质化解,切实维护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