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粤0114执11628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冯清标与被执行人余承转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余承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冯清标向本院提交悬赏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3)粤0114执11628号。
执行依据:(2023)粤0114民初9760号。
被执行人:余承转,男,1980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吉阳镇宅墩村后巷37号,公民身份号码350783198006056511。
涉案标的额:本金36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
凡提供线索真是有效,促使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或通过所提供的线索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我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支付赏金。
联系方式:叶法官 020- 66831860(正常工作日上午9时-12时,下午14时-18时)
本院郑重承诺,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同时本院提醒,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