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粤0114执恢97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蔡琴香与被执行人魏少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蔡琴香向本院提交悬赏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3)粤0114执恢97号
执行依据:(2021)粤0114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
被执行人:魏少钦,男,1977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横陂镇贵人村松树,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7703042053。
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粤BV429Z、粤MP1252的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位于五华县横陂镇贵人村松树9号的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但五华县自然资源局暂未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流转,该房屋暂无法处理。
涉案标的额:本金1676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凡提供线索真是有效,促使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或通过所提供的线索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我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5%支付赏金。
联系方式:邓法官 020- 66831862、66831545(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本院郑重承诺,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